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80元减半收取,即119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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