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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李**、李**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80元减半收取,即119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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