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华**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张*、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张*、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春撤回对被告青海正**限公司、张*、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9元,全额退还原告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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