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张*、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春撤回对被告青海正**限公司、张*、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9元,全额退还原告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和晟置**任公司与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和晟置**任公司与赵**、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和晟置**任公司与龚**、青海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和晟置**任公司与黄**、刘**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李**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久先才让与汤光俤装饰装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与贾**、贾**、马*、星**、阳光财**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建**有限公司、陕西建**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西宁城北元素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