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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先才让与汤光俤装饰装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久*才让因与被上诉人汤光俤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退还上诉人久先才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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