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久*才让因与被上诉人汤光俤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共和县人民法院(2015)共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共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4元,退还上诉人久先才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