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李*甲与被上诉人李*乙共同财产部分性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