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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马**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与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杨**称,2013年9月14日至2014年8月,二原告父亲张**由被告雇佣在其采金场从事门卫保卫工作。2014年8月8日,张**因掉进采金场的深坑而死亡。2014年8月12日,在门源县有关部门主持下二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二原告赔偿13万元及支付拖欠张**的7000元工资,并约定13.7万元由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迄今,被告仅向二原告支付5万元,下剩87000元未支付。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赔偿金87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违约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至2014年8月,二原告父亲张**由被告雇佣在其采金场从事门卫保卫工作。2014年8月8日,张**因掉进采金场的深坑而死亡。2014年8月12日,在门源县有关部门主持下二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二原告赔偿13万元及支付拖欠张**的7000元工资,并约定13.7万元由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逾期给付,承担5000元违约金。现被告已向二原告支付5万元,下剩87000元未给付。

原告杨*、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协议书》一份。证明二原告就其父亲死亡赔偿、工资款与被告协商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就其父亲死亡赔偿、拖欠工资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如期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约定给付违约金。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行为,视为对二原告陈述、提供的证据的默认。原告杨*、杨*要求被告马**支付剩余赔偿金80000元、拖欠张付欣报酬7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杨*赔偿金80000元、拖欠张付欣报酬7000元,合计87000元;

二、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杨*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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