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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二小学、中国平安**司青海分公司与刘*生命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二小学(以下简称平安二小)、中国平安**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生命权纠纷一案,乐**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乐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平安二小、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二小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二小学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上诉人中国**司青海分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额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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