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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和晟置**任公司与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原审原告甄**于2016年5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2、准许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撤回上诉;

3、准许原审原告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545元减半收取20772元,由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545元,减半收取20772元,由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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