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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和晟置**任公司与赵**、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马*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海*和晟置**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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