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穆**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穆**与被告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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