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穆**与被告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李**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西宁中**有限公司、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吉合毛*与被申请人李**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阿**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