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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吉合毛*与被申请人李**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吉合毛*与被申请人李**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同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7日,申请再审人吉合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吉合毛*于2016年3月31日以原审法院已决定再审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吉合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吉**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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