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等诉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青云、马**、赵**、代拉毛、李**与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青云、马**、赵**、代拉毛、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青云、马**、赵**、代拉毛、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文青云、马**、赵**、代拉毛、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青云、马**、赵**、代拉毛、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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