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宁城东宝利货运信息部、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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