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0元,退还给原告田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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