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周**、马宏道、魏**、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5)茫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庭审前,上诉人郑**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0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上诉人郑**承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