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青乐化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西宁**运信息部、张**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大**限公司与青海省奥**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周**、马宏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水利水电地质勘探队与赵**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