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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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