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李**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