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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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