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某某诉浙江**公司、浙江**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限公司、浙江**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为:甘肃省连城“古镇御苑”项目,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甘肃省永登县。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地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龚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