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青海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原告已预交619元),由原
告王信道及被告青海平**有限公司各负担30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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