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和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民和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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