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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博雅路紫薇盛世年华小区某室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对严某某实施殴打,致使严某某脾脏破裂。

2015年10月9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15)临检字第9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就量刑方面提出:1.王某某犯罪后能积极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事实经过,应认定为自首。2.王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民事赔偿。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严某某在微信上向好友发送其不雅照片,并获得微信转账,在本市城东区博雅路紫薇盛世年华小区某室内,对严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害人称腹部疼痛,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严某某送往医院,确诊为脾脏破裂。

2015年10月9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青正信司鉴所(2015)临检字第9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2015年9月12日9时许,在西宁市城东区博雅路紫薇盛世年华小区某室内对严某某实施殴打,致使严某某脾脏破裂一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及身份信息情况;

3.被害人严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接受被告人亲属代为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严某某陈述,2015年9月12日9时许,因为王某某看见其微信中将穿内衣的照片发给别的男人,而且王某某看见微信上有人给其汇钱,就说是别的男人给其汇钱了,生气就将其打了,还通过微信转账平台将其银行卡内的1500元钱转到王某某自己的银行卡内。其在住院期间王某某支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9月12日9时许,严某某说周六要回湟源,其没有同意并朝她右腿膝盖往上处咬了一口,咬完之后其拿出自己的手机跟严某某说这些转账和这些你穿内衣的图片是怎么回事,说完就吵了起来,其生气就拿出自己的皮带在严某某身上抽了两下,之后两人撕扯起来,其就掐住严某某的脖子开始对严某某拳打脚踢,后严某某求饶,其就停手了,停手后在微信转账平台上转走了严某某银行卡内的1500元。到了中午11时许,严某某称自己腹部很痛,其就开车带严某某去了陆军四医院,查出疑似脾脏破裂,两人又去了省医院,确诊后严某某做了脾脏摘除手术。

(四)鉴定意见

2015年10月9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15)临检字第90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五)视频资料

视频光盘一份,证实公安人员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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