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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圣**有限公司与瑞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圣**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超过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青海圣**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9.8元退还上诉人青海圣**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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