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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顾某某、邓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顾某某与被告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向**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二原告有部分证据尚未收集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22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审查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后,认为原告生活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也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王某某、顾某某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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