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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收到的诉状所列地址既不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应由浙江**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务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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