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西宁汇**有限公司、西宁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西宁汇**有限公司、西宁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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