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