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令哈市**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吉圆防水建筑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令哈市**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4675元减半收取,即2337.5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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