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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有时因言语不和,被告即对原告大打出手,为此原告数次去医院救治,甚至在单位也是如此,影响极其恶劣。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有余,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轿车一辆及投资款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曾于2015年某月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某月某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以(2015)北少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距今不满六个月,原告在无新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退回原告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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