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芦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被告主动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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