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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忠诉被告芦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芦生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被告主动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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