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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陵**责任公司、青海福**发有限公司、马**与青海**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司)、青海福**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马**与被上诉人青海**限公司(以下简称莆**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司、福**司、马**于2016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司、福**司、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宝陵**责任公司、青海福**发有限公司、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7元,减半收取3753.50元由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福**发有限公司、马**负担,余3753.50元退还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福**发有限公司、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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