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以要自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华**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万金、贵德县鑫丰种养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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