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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之桂、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称:2002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是二婚。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双方之间的感情尚可。2009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自2012年左右开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为一些琐事而进一步恶化,被告也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之间又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没有尽到自己做妻子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原、被告之间无法协议离婚,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与被告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由此建立的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其稳定性应予以维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在面临问题和产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体谅,本着相互理解、珍惜感情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告许*与被告李*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认为二人仍有夫妻感情,故本院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慎重处理与被告的关系。双方应该珍惜家庭,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认为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经过双方的努力,关系可以缓和,故现阶段以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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