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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肖*、赣州黑**限公司、赣州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肖*、赣州黑**限公司、赣州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肖*、赣州黑**限公司、赣州恒**限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肖*、赣州黑**限公司、赣州恒**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廖**提供的担保物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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