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有限公司又以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