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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西**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上诉人同意,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上诉人刘**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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