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巫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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