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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1994年11月11日举办婚宴,××××年××月初一生育儿子刘**,之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刘**。2014年建有两层民房一栋。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毫无责任心,在家无所事事,还有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2014年正月被告殴打原告及原告的母亲。被告也从来不关心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康*为证明其主张,一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康*身份证及被告刘*甲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告康*主体资格及被告刘*甲身份;本院予以采信;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予以采信;

3、婚生小孩刘**、刘*乙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婚生小孩刘**、刘*乙出生年月,本院予以采信;

4、草**出所受案登记,拟证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吵架,草**出所出警调解,本院予以采信;

5、南**委员会及南**小学证明,拟证明婚生小孩刘**一直在其外婆处生活,经庭审调查,两份证明均只是证明婚生小孩刘**现在在南**小学就读,并不能证明在其外婆处生活;

6、和好协议,拟证明原告201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签订了和好协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缺席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与被告刘*甲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1994年11月11日双方举办婚宴,××××年××月××日生育儿子刘*乙,××××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刘*丙。2014年双方在南江乡建造一栋两层民房。2014年2月19日,原告康*与被告刘*甲吵架经草**出所调处。2014年3月,原告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双方和好并签订了和好协议。2015年3月,原告康*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刘*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认定标准是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双方生育了两个小孩,只要双方和睦相处、相互理解,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庭审调查,双方之间的矛盾都是因琐事产生,而且原告康*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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