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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遂川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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