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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号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2011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网上接触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前相处时间短,无法了解双方性格及家庭情况。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将其许多个人情况都隐瞒。原、被告外出务工,被告不进厂上班,指望原告做事养活被告。原告怀孕时被告竟然殴打原告,胎儿也被人流。为此原告就想与被告中断关系,但是被告竟将原告身份证原件扣压,并打电话威胁原告家人。原、被告现已分居三年之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罗*未予答辩。

原告蒋*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表,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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