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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赣州分行诉被告常*、陈**、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州分行诉被告常*、陈**、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州分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常*、陈**、邵**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常*、陈**、邵**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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