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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安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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