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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