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汽车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福县汽车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福县汽车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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