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与反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徐**、严旱旱等与江苏保**限公司、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福县汽车站与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福县**有限公司与勃展**限公司、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安福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安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彭*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西**赣州分行诉被告常*、陈**、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西**赣州分行诉江西天**限公司、任**、黄*、赣州欣**有限公司、文**、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