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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反诉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李**与反诉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李**撤回反诉。

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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