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鸿辉贸易有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州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赣州**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价值4516382.84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赣州**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银行存款人民币4516382.8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