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西**赣州分行诉赣州**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鸿辉贸易有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州分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赣州**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价值4516382.84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赣州**限公司、严*、赖**、赖**、宋*、赣州一**限公司、黄**、张**银行存款人民币4516382.8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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