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张**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9元减半收取,计币11579元,由原告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