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中**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熊**、吴**,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熊*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