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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多余部分57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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