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多余部分575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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