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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协会诉新余**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简称新**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15)余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盛逸春,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音集协是经国**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滚石国际**限公司(简称滚**司)是涉案123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音集协与滚**司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为有效管理著作权人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5年1月28日,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

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号360502210033082。经营范围为KTV服务。2015年6月9日15时30分,音集协委托黄*、聂**与新余**证处公证人员刘**、刘**、龚*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新**公司“唛歌时尚KTV”安排的808包房内进行消费。黄*、聂**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并播放了以下123首歌曲:《掌纹》、《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嫉妒的生活》、《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彩虹》、《独领风骚》、《天真》、《她总在某一个地方》、《无心伤害》、《救你》、《真的想你》、《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要长生不老》、《总冠军》、《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纯真》、《喜悦》、《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飞翔》、《风筝》、《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我心仍在》、《凡人歌》、《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寂寞的恋人啊》、《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爱情》、《双城故事》、《电台情歌》、《忽然之间》、《没时间》、《好聚好散》、《两极》、《心情车站》、《这样也好》、《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其实不想走》、《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拼了》、《怕黑》、《我愿意去等》、《幸福到想哭》、《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爱的城堡》、《超级喜欢》、《SAVEME》、《梁**与朱**》、《恋爱ING》、《时光机》、《知足》、《反而》、《憨人》、《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约定》。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账时,聂**支付了180元,现场取得新**公司提供的发票号码为10210833—10210835、10037448—10037450的《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六张。新余**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5)赣余天证内字第68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歌曲、发票、已封存的光盘均与实际情况相符。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公证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费用50元、为取证消费180元、诉讼资料复印费30元、律师函邮寄费11元。音集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新**公司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984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71元;2、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像作品123首;3、新**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新**公司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音集协要求新**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98400元和合理费用1071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新**公司使用涉案歌曲是否侵害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问题。滚**司是涉案123首音像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音集协通过合同授权对涉案12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授权期内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新**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

关于音集协要求新**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新**公司侵害了音集协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音集协要求赔偿的数额,由于其未举证证明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新**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新余**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掌纹》、《单数》、《刮目相看》、《世界唯一的你》、《天使嫉妒的生活》、《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彩虹》、《独领风骚》、《天真》、《她总在某一个地方》、《无心伤害》、《救你》、《真的想你》、《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不屑》、《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玩具枪与玫瑰》、《我要长生不老》、《总冠军》、《BYEBYE》、《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丝路》、《闪亮的星》、《我喜欢》、《纯真》、《喜悦》、《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候鸟》、《玫瑰天空》、《成全》、《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飞翔》、《风筝》、《伤痕》、《听说爱情回来过》、《为你我受冷风吹》、《我心仍在》、《凡人歌》、《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寂寞的恋人啊》、《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爱情》、《双城故事》、《电台情歌》、《忽然之间》、《没时间》、《好聚好散》、《两极》、《心情车站》、《这样也好》、《冰力十足》、《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其实不想走》、《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拼了》、《怕黑》、《我愿意去等》、《幸福到想哭》、《在云端》、《别傻了》、《最近比较烦》、《爱的城堡》、《超级喜欢》、《SAVEME》、《梁**与朱**》、《恋爱ING》、《时光机》、《知足》、《反而》、《憨人》、《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爱上你给的痛》、《割爱》、《孩子气》、《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约定》等123首音像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行为,并将上述音像作品从歌曲库点播系统中删除;二、新余**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2300元以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71元;三、驳回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6.78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承担2000.93元,新余**限公司承担285.85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音集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远低于江西省其他地区及新余市同样案件判赔标准,不能起到遏制、惩戒侵权作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对方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1500元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71元。

被上诉人辩称

新**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新**公司确实使用了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但该作品系购买点歌系统时系统自带,不应视为侵权;音集协亦未尽到应尽义务,告知使用该作品需要交费,其他机构亦未进行明示;音集协提出的同案同判的理由,我们认为应对应全国的该类案件,而非对应一省一城,本案判赔数额并不低。请求驳回上诉。

根据上诉及答辩,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于新**公司答辩中提出的本案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因其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并已向其释明,新**公司无异议。

新**公司提交经营损益表一份,证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未因使用涉案作品获益。

音集协质证认为,对经营损益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表系其自制,未有第三方审计认证,且与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无关联,不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营损益表即使真实,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整体状况,对因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获益和获益多少不具有证明力,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音集协二审未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庭审中,新**公司对原判中关于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提出异议,对其他事实无异议;音集协对原判认定事实无异议。经查,原审音集协提交了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北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等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新**公司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原审经查证进行了认定。现新**公司就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音集协是经**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从事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工作,其通过和涉案123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管理权,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侵权诉讼。音集协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有合法依据,其对涉案123首音像作品享有信托管理的放映权、复制权依法应予保护。新**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音像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认为新**公司赔偿数额过低;新**公司则认为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全国同类案件判决情况,原审判决数额并不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新**公司侵权诸情节及目前歌舞厅娱乐活动行业的境况,酌定判赔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同案同判的问题,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并无统一标准,法律规定的是应根据具体情节,综合各种因素酌定判赔数额。音集协上诉请求增加赔偿数额无充分理由及依据,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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