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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