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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涂胜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涂胜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

由戴**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本院予以全额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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